(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为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经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六、对下列法规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35、将《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农业”修改为“农牧”;删除第二款中的“、畜牧水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