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根据《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平稳有序调整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