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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发布部门: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4-09-26

施行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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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9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经开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开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是以发展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加工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主的多功能综合工业园区;是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吸引外来投资的特定区域;是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试验示范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开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经开区外在经开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经开区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市属各部门及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开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经开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应的行政审批权限,根据授权管理区域内的社会事务。

第六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经开区的方针政策;
(二)编制经开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经开区的各项管理规定、激励措施、促进投资和生产经营的政策;
(四)依照权限审批、核准进入区内的各类投资项目;
(五)管理经开区的财政收支和国有资产;
(六)负责经开区的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统计、档案管理等经济社会事务;
(七)为经开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公共服务;
(八)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经开区财政实行单独核算,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经开区的财政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国家和省、市外,应当用于经开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工作部门,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经开区设立派出机构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经开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在管委会的管理、协调下,履行各自的职能。
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经开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窗口。

第十条 管委会依法维护投资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畅通、高效的行政管理投诉受理机制。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开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开发建设。经开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管委会同意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经开区的建设和发展用地。经开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供地。土地出让收益除按照规定上缴的部分外,其余用于经开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社会保障和公共事务。

第十四条 管委会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区域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技术水平、环境保护、产值、税收等项目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 鼓励在经开区兴办下列产业或者项目:
(一)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和其他高新技术产业;
(二)出口加工业、现代制造业和升级改造的传统产业;
(三)金融、法律、会计、评估、咨询、保险等生产性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
(四)其他符合经开区产业布局和产业导向的商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项目。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促进投资工作中,对符合经开区产业导向和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进区实施。
经开区应当利用自身技术、项目等优势,带动所在地县(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七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经开区投资,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和经开区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在经开区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投入资金、动工建设并按期竣工。对不能按期投入资金、动工建设或者按期竣工的,由管委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经开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优化劳动环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经开区的企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经开区投资兴办科技创新园区、科技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经开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参与经开区的投资促进工作,对成功引进项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经开区的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在经开区工作的各类人才按照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和经开区的政策,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经开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其他规定的,由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经开区管辖范围内设立的特殊功能区域和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经开区规划控制的其他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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