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法规列表 > 正文

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1-11-24

施行日期:2011-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1982年8月7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3月4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修正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任何一方用口头或者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严禁利用宗教干涉婚姻。

第五条 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干涉和阻挠。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州尖扎、同仁、泽库三个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干部、职工、汉族群众、城镇居民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