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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9-08-16

施行日期:201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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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了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现就具体征收标准和相关事宜作如下决定:

五、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3日省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黑政发〔2008〕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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