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了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现就具体征收标准和相关事宜作如下决定:
五、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3日省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黑政发〔2008〕88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9-08-16
施行日期:201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9年8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了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现就具体征收标准和相关事宜作如下决定:
五、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3日省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黑政发〔2008〕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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