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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廊坊等四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5-07-24

施行日期:2015-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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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廊坊市、保定市、邢台市、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可以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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