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有关法律授权事项决定如下: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河北省矿产资源税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68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07-30
施行日期:202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有关法律授权事项决定如下: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河北省矿产资源税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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