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7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本市属地运营的其他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此外,对有关部门名称的表述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变化作相应修改,对有关条款作相应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10-10
施行日期:202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20年8月27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本市属地运营的其他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此外,对有关部门名称的表述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变化作相应修改,对有关条款作相应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