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7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二十七、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九条,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此外,对有关部门的表述,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变化作相应修改。对有关法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10-10
施行日期:202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20年8月27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二十七、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九条,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此外,对有关部门的表述,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变化作相应修改。对有关法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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