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邢台生态文明建设,切实维护全市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邢台市政法机关将对以下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二十、其他污染环境的情形。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邢台市政法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属公职人员的,一并移送或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特此通告。
发布部门: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邢台市公安局、邢台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02-14
施行日期:2020-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加快邢台生态文明建设,切实维护全市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邢台市政法机关将对以下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二十、其他污染环境的情形。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邢台市政法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属公职人员的,一并移送或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