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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房地产案件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02-20

施行日期:2020-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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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合理处理各方利益。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撤销权、业主知情权或物业服务合同等纠纷,应当加强与物业主管部门、街道社区组织的联系、沟通,通过多元机制协调处理纠纷。如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称因疫情防控需要而采取相应防控措施的,应在审查防控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的基础上,本着确保疫情防控、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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