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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

发布部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02-24

施行日期:2020-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十二、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时效和期间利益。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和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制度。自防控措施解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当事人举证、答辩、上诉等诉讼行为确因疫情防控产生障碍,对诉讼期间产生影响的,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的,依法予以准许。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新冠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处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或确实无法通过网上开庭、调解的,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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