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办案质量,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有序,针对全区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可能遇到的与疫情有关的法律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对涉及新冠肺炎疫情审判工作的预判,制定本指导意见。
四、与疫情相关的诉讼时效、诉讼期间
18.【诉讼期间顺延】举证、答辩、上诉等诉讼行为确因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产生障碍,对诉讼期间产生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本意见相关规定如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