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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十五条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盐中法【2020】24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03-12

施行日期:2020-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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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法院依法妥善处理好涉新冠肺炎疫情房地产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五、涉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

15.合理分配人材机价格上涨风险。倡导工程发承包双方充分考虑疫情期间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价格波动因素,协商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分担风险,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疫情期间人材机价格确实存在上涨,承包人就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该价格上涨部分系受疫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造成,应根据公平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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