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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行为的规定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07-13

施行日期:2020-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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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有效防止假借破产逃废、悬空债务,现就如何防范和打击破产案件中的逃废债行为规定如下:

四、依法移送涉刑事线索,严厉打击“假破产、真逃债”行为
1.破产案件受理后,发现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企业高管因逃废债涉嫌犯罪的,可以将涉嫌犯罪的材料移交侦查机关,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驳回企业破产申请。
2.逃废债行为经过侦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诉机关决定不予起诉或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可以在驳回破产申请后重新审查对债务人企业的企业破产申请。
3.严格贯彻落实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共齐齐哈尔市委组织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分区政治工作处等35家联合惩戒单位印发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文件精神,对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妨碍清算行为的犯罪线索,要及时向侦查机关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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