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有效防止假借破产逃废、悬空债务,现就如何防范和打击破产案件中的逃废债行为规定如下:
四、依法移送涉刑事线索,严厉打击“假破产、真逃债”行为
1.破产案件受理后,发现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企业高管因逃废债涉嫌犯罪的,可以将涉嫌犯罪的材料移交侦查机关,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驳回企业破产申请。
2.逃废债行为经过侦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诉机关决定不予起诉或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可以在驳回破产申请后重新审查对债务人企业的企业破产申请。
3.严格贯彻落实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共齐齐哈尔市委组织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分区政治工作处等35家联合惩戒单位印发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文件精神,对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妨碍清算行为的犯罪线索,要及时向侦查机关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