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能动适用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主动履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服务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十三、本指引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适用于深圳市两级法院。
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深中法发【2020】28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09-18
施行日期:2020-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20年9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能动适用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主动履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服务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十三、本指引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适用于深圳市两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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