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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09-29

施行日期:2020-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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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保障破产重整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就加强合作、共同推进本市困境企业重整再生及僵尸企业处置、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办理破产效率、保障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合力防控金融风险等进行了研究协商,取得共识,达成本会商纪要。

四、合力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11.金融机构应将破产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逃废债信息或线索提供给管理人,依法为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提供账户资金查询服务,协助做好资金往来等信息查询工作。人民法院督促管理人尽职审查,并协助、配合金融机构打击逃废债行为。通过实行司法失信人名单和金融机构逃废债黑名单联动机制,有效遏制逃废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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