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告如下:
六、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发布部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11-04
施行日期:2020-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告如下:
六、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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