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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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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9-05-21

施行日期:2019-05-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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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管理局)设立和运作,创新大数据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我省大数据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高效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是省政府依法设立,承担大数据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不从事法定职责外事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

  第三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在省政府领导下,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快推进海南大数据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使用省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管理,市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负责组织实施大数据、信息化、智慧城市政策措施。

  (二)负责推进社会经济、民生保障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引导、推动大数据分析研究和应用工作。

  (三)负责统筹全省政务信息网络系统、政务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以及全省基础性、公共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统筹政府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组织实施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

  (五)负责政府数据资产的登记、管理和运营,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

  (六)负责承担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大数据、信息化领域相关企业参与国际国内重大交流合作活动;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区域化合作、国际化经营;指导大数据、信息化、智慧城市领域行业协会、学会、联盟机构工作。

  (七)负责大数据、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信息化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全省大数据、信息化人才教育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全省信息化相关规划、监督职责,以及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作机制

  第六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由省政府直接管理。省政府大数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省大数据发展和管理的重大决策。

  第七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理事会决策、局长执行的治理架构。由省政府发起成立省大数据管理局理事会,代表省政府履行管理责任,决定发展战略、项目投资、薪资总额和年度工作目标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在职责范围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省大数据管理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按照“管运分离”的原则,省大数据管理局依法组建省大数据运营公司,承担全省电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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