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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部门:广东省公安厅

发文字号:粤公通字〔2016〕20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6-11-28

施行日期:2016-12-3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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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的管理,促进考试员队伍和考试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试员分为专职考试员、兼职考试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专职考试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兼职考试员。专职、兼职考试员数量应当满足考试工作需求。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社会志愿者等群体中聘用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并负责管理和支付薪酬。不得聘用驾培机构教练员担任社会辅助考试人员,不得由驾培机构、考场等机构支付社会辅助考试人员薪酬。

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在专职考试员的监督管理下,可以承担考生身份验证、考试引导、考场巡查、远程监控等考试组织监督工作,以及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辅助评判工作。

第四条 考试员实行资格培训和考核、资格复训考核、证书核发、资格暂停、资格恢复、资格取消等管理制度。

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参照考试员管理,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专职考试员、兼职考试员以及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均应当取得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职、兼职考试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计算机常识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行为记录;

(三)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无发生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四)无因违规行为被取消考试员资格的记录;

(五)近三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等纪律处分;

(六)近三年内公务员考核称职(含)以上;

(七)无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须具备全部前项条件外,申请人还须如实填写《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民警察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警用春秋常服(非民警着深色正装)彩色照片4张和电子相片。

第七条 申请社会辅助考试人员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21周岁至50周岁之间,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二)持有相应驾驶证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四)无酗酒行为或者吸食毒品记录;

(五)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无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

(六)无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情况的。

除须具备全部前项条件外,申请人还须如实填写《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辅助考试人员资格审批表》(由各地参照考试员资格审批表制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无从事驾培机构教练员的申告;

(五)近期正面免冠大1寸白底深色正装彩色照片4张和电子相片。

第三章 资格授予

第八条 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申请A1、A2、A3、B1、B2、M、N、P车型准考资格的,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的,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考试员证。

申请C1、C2、C3、C4、C5、D、E、F车型准考资格的,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考试员证。

申请社会辅助考试人员证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社会辅助考试人员证。

第九条 拟选拔为考试员的人员应当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进行专业技能考试。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道路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廉政警示教育、计算机评判系统操作、驾驶技能、考试评判能力。考试合格的,经培训部门鉴定后核发考试员证。培训教材和管理制度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条 考试员在考试员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经所在单位审核合格,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须参加复训考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复训审批表》;

(二)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考试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警用春秋常服(非民警着深色正装)彩色照片4张和电子相片。

复训考核合格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换发考试员证。

第十一条 考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复训考核:

(一)近3年内曾受过党纪、政纪等纪律处分的;

(二)近3年内公务员考核,曾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三)驾驶证准驾车型达不到准考车型的;

(四)有发生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驾驶证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有满分记录;

(五)近3年内有2次(含)以上暂停考试员资格的;

(六)由于身体原因不适合从事考试员工作的。

第四章 资格暂停、恢复、取消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岗位的考试员应当每年参加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培训和考核,接受不少于16小时的业务知识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并进行考核。考试员年度培训和考核情况应当记载在学习培训记录中。经考核合格并有培训记录记载的,考试员方可继续承担考试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集中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的考试员日常培训教育机制,对考试工作岗位的考试员每月组织1次廉政教育、业务知识、实战技能集中培训,每周进行考试工作总结、点评。考试员每月、每周的培训教育情况应当记载在学习培训记录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职考试员轮岗交流制度,对连续承担考试工作超过3年的,可以根据考核及工作情况与其他岗位交流。

第十四条 考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考试员资格,组织不少于24小时的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恢复考试员资格:

(一)未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考试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业务知识抽查考试不合格的;

(三)在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四)未按规定时限上传音视频电子信息档案和执法记录仪信息档案的;

(五)因与考试员身份不相符的不当行为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第十五条 考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上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其考试员证。

(一)未按期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二)考试员资格被暂停,岗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三)准考车型对应准驾车型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

(五)在公务员年终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发生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的,或驾驶证记分周期记满12(含)分以上;

(八)不按规范进行考试的;

(九)对待考生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经查证属实的。

考试员离职的,应当及时取消考试员证。

第十六条 考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考试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直接签注考试合格成绩的;

(二)组织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三)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的;

(四)篡改、伪造考试数据或者违规调整考试设施影响考试结果的;

(五)故意删除、伪造、变造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六)收受企业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礼品的;

(七)本人及近亲属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经营、管理或者在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领取薪酬的;

(八)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

第五章 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考试员证有效期为三年,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核发。社会辅助考试人员证有效期为二年,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统一式样,由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印制并核发。

第十八条 考试员因故遗失、损坏考试员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并提交大一寸近期免冠白底警用春秋常服、深色正装彩色照片1张和电子相片,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补发考试员证。

第十九条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并管理全省统一的考试员信息数据管理库。

第二十条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管理本辖区考试员档案,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管理本辖区考试员副档,档案中应当保存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警察证、机动车驾驶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审批表;

(三)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考试成绩单;

(四)考试员资格培训班学员鉴定表;

(五)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学习培训记录。

考试员资格暂停的,还应保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暂停审批表》;恢复的,还应保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恢复审批表》;取消的,应当收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取消审批表》;考试员离职的,应当收存考试员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建立并管理社会辅助考试人员档案和副档,对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实施资格暂停、恢复、取消管理,有关审批文书式样由各地参照考试员相应文书式样制定。其中,对社会辅助考试人员的存档资料,须增加聘用证明和工资渠道证明。

第二十二条 考试员档案保存的资料应当装订成册,填写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并编号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2月31日起执行。

附件,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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