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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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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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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规章共二十六条,它的出台将对加强和规范我市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高效运行,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新规章将对以下五方面做出新的规定:

一是扩大了现有机关事务管理的适用范围。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使用财政资金从事机关事务活动的,都将按照本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是对机关运行经费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要求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关运行的基本要求,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级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同时要求集中办公区域积极推进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此外,对“三公经费”也提出公开、规范等管理制度。

三是对机关资产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要求各级政府应当整合机关资产资源,建立统一的调剂使用制度。为理顺产权关系、防止政府资产流失,规章授权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推进并制定办公用房统一权属登记的具体办法。

四是对后勤服务提出了新要求。规章要求要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本级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对集中办公区共享后勤服务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五是强化了监督职责。规章规定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要求有关部门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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