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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9-06

施行日期:2015-09-0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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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方式,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财政资金的引导杠杆作用,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创业企业快速成长,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情况,设立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并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过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

(三)市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财政统筹资金、整合相关部门涉企扶持资金以及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等,由市财政局筹集并注入泉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专项投入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四)通过参股方式,与股权投资机构、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及产业投资基金,也可视情况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五)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通过股权结构的合理设计,确保母子基金的风险隔离以及子基金的独立化、市场化运营管理。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六)为加强对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统筹协调,参照《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成立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 “协调小组”)作为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法制办、国资委、金融工作局等部门领导为组员。协调小组负责审定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投入、子基金设立(包括选定子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投资方向等)以及重大投资事项等;研究制定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协调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基金设立及存续期内的重大问题。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工作局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法制办、国资委、金融工作局等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七)市国投公司作为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履行财政资金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1.组建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作为其二级子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2.按照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提出子基金出资比例建议;

3.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银行开设账户,进行专账核算;

4.对基金公司及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5.定期向协调小组报告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和子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6.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

2.根据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按照公开征集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公司;

3.成立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行业、金融、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和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协调小组成员组成,负责组织对拟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评审;

4.基金公司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拟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

5.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草拟、签署子基金章程或协议;

6.根据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公司委派董监事、管理层,行使子基金出资人权益,并及时向市国投公司报送基金公司、子基金运作和监管情况;

7.按一定比例注资子基金,并按约定履行对子基金出资义务;

8.跟踪了解子基金运作情况和直接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确保资金安全;

9.其他应由基金公司承担的职责。

(九)子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的筛选程序:

1.公开征集。基金公司向社会发布公告,拟与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团队根据公告要求上报申请合作方案和相关资料。

2.尽职调查。基金公司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考核投资管理团队的过往业绩和专业能力,重点考察管理团队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等4方面的能力,通过书面材料、面谈、电话拜访等多种方式对拟合作投资管理团队、已投项目、合作机构和主要投资者进行多方面验证,提出尽职调查报告。

3.专家评审。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合作投资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并提出投资建议。

(十)经协调小组研究通过的子基金设立、参股和项目跟进投资方案,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十一)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子基金设立、参股和项目跟进投资方案,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认投资方案,由基金公司按规定拨付子基金账户。

(十二)为发挥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基金公司可视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额度调整建议,经市国投公司审核后,报协调小组批准。

三、市场运作

(十三)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产业发展规划,设立若干子基金。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十四)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协议、章程约定进行基金募集、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十五)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注资新设立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泉州市辖内注册,且投资于泉州市辖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70%,投资于福建省辖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

2.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3.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各子基金的投资行业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各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且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多人数;

4.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15%,且不超过子基金资产总额的15%。

(十六)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报协调小组批准。

(十七)子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双GP模式,对外公开征集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有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2.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2年有较好业绩,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规等不良纪录。

(十八)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对已设立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2.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3.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十九)未经协调小组同意,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和子基金不得进行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不同产业领域的子基金可在章程或协议中对此作出更明确具体的约定。

(二十)对于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企业或创业早期企业,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直接投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企业注册资本的30%。

(二十一)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应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子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可选择终止与子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与子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子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子基金设立1年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子基金管理公司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二十二)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规定,子基金管理公司在子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转让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或财产份额,且不得主动要求退伙。

四、收益分配

(二十三)为吸引优质基金投资管理团队和社会资本参与子基金的设立,基金公司可与子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股东约定享受不超过基准利率的收益回报,将剩余投资收益让渡给其他投资者。

(二十四)基金公司允许作为劣后级股东,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用于弥补亏损,其他社会投资者作为优先级股东。基金公司可回购或受让其他投资者到期未能清偿的基金份额,兑付本金和约定收益。

对投资期限较长、收益率较低的子基金(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开发类基金),基金公司可建立收益补差机制,平衡社会资金的投资收益。

(二十五)基金公司当期自身可分配收益不足以支付其他社会投资者的本金和约定收益时,由市国投公司给予补足。基金公司自身可分配收益超过其他社会投资者的本金和约定收益后,超出部分先补偿市国投公司累计承担补足部分,其余作为对市国投公司的收益分配及基金滚存使用和发展。

(二十六)子基金管理公司可在存续期内按照子基金实缴资本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费用,按照子基金投资收益的20%-30%提取业绩奖励,具体分配比例和方式应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五、基金退出

(二十七)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在子基金各方投资人首期出资到位一年后,可按约定价格通过下列途径完成退出: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它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到期后清算退出。

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可随时退出。

(二十八)子基金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操作性强的回购机制。

(二十九)子基金存续期满时,按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办理。

六、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三十)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托管。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由市财政局选定,并由市国投公司、基金公司与其签订基金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选定,并由子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基金托管协议。

(三十一)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泉州市设立分支机构,且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泉州市辖内的地方法人银行;

2.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在支持我市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3.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4.为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和子基金的资金托管业务提供专人和专项服务;

5.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十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对基金公司进行财务监管和绩效评价并提出收益滚动发展方案,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子基金的设立方案,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子基金设立,监管各子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各相关子基金的行业指导,配合做好基金的管理工作。

(三十三)市国投公司应加强对基金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及投资项目之间应建立风险隔离机制。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参股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子基金会计报告。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重大或特殊事件时,应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十四)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接受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基金公司和子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及子基金不应有的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三十五)本规定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三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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