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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拉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1-07

施行日期:2015-01-0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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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设置、明确责任、择优选用、注重素质、创新机制、以检促防、利于防疫”的原则,旨在建立一支“设置合理、职责明确、管理严格、行为规范、知识丰富、技术娴熟、保障有力、稳定精干、科学高效”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村村有人管、养殖底数清、免疫有人做、情况早发现、疫情早报告”,提高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实现 “动物免疫率100%,疫情监控率100%”的目标。

二、配置核定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拉萨市行政区划内签订服务协议,在划定的防疫责任范围内从事兽医等相关公益性工作,享有报酬待遇的非编制内人员。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配置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防疫工作需要,综合测算,合理设置,动态管理。原则上依据行政区划,以乡(镇)作为统计单位,农业或半农半牧县每个纯牧业小组聘用1名,每2个农业(含半农半牧业)小组聘用1名,纯牧业县每个牧业小组聘用2名的原则进行核定。

三、工作职责

(一)在划定的防疫责任范围内,负责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免疫和补针工作,填写免疫登记证、佩戴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统计和报告免疫情况;

(二)在划定的防疫责任范围内,巡视、查看动物健康状况,及时按程序报告动物疫情;

(三)在划定的防疫责任范围内,参与封锁、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流行病学调查等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四)在划定的防疫责任范围内,承担动物疫情检测和诊断的采样工作;

(五)在划定的防疫责任范围内,开展牲畜驱虫、药浴等技术服务;

(六)在划定的防疫责任范围内,协助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开展产地检疫工作;

(七)在划定的防疫责任范围内,掌握动物饲养、出栏、检疫、死亡、疫病发生等情况,并定期报告;

(八)在划定的防疫责任范围内,参与饲料、兽药、畜禽养殖的管理,监督动物用药和畜产品安全;

(九)在划定的防疫责任范围内,宣传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疫病防治和生物安全知识;

(十)完成乡镇畜牧兽医站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选用原则

新增或更换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应符合以下原则:一是公开、公平、公正。由农牧民个人自荐、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县(区)农牧局三级推荐,经市农牧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培训、考核、审核、公示确定人员。二是用工本地化。村级动物防疫员应从本村居农牧民中选用,本村居劳动力不够,也可从本乡镇农牧民中选用。三是“两不兼,两优先”。即:乡镇政府、村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和规模化养殖场的防疫人员不能兼职;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一定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等优先考虑。四是实行实名制审查。严格进行追踪管理,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个人档案。五是年龄户籍限制。年满18周岁,女未满35周岁,男未满45周岁具有拉萨市常住户口;六是文化素质要求。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

五、日常管理

一是任用。村级动物防疫员由县(区)农牧局统一任用,接受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村居委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县(区)畜牧兽医站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二是协议。村级动物防疫员与县(区)农牧局统一签定《服务协议》,服务期1年;三是持证。村级动物防疫员经市农牧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培训、考核、审核、公示后,核发《村级动物防疫员证》,持证上岗;四是考核。县(区)农牧局每半年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工作进行考核。当年连续2次考核合格,即为年度考核合格;当年1次考核合格,即为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当年考核均不合格,即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六、教育培训

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集中授课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传统模式与多媒体相结合,开展村级动物防疫员分层次教育培训。

(一)上岗培训

凡新增或更换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参加市农牧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组织的上岗培训班,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2个学时,经市农牧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村级动物防疫员证》方可上岗。

(二)技术培训

为适应形势变化和知识更新需要,每年春秋两季防疫工作开始前,由县(区)农牧局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每次培训不少于9个学时,并进行考评测试,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同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专题培训”。

(三)培训内容

1.国家、自治区、市、县(区)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自治区、市、县(区)三级重大动物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3.自治区、市、县(区)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与疫病流行;

4.疫苗免疫接种技术、重大动物疫病防疫技术规范和临床诊断技术、污物处理和消毒技术、病料和样品采集技术、生物安全技术等;

5.免疫登记证、免疫档案填写规范,动物检疫证照鉴别等;

6.畜种改良技术,科学饲养技术管理等;

7.村级动物防疫员文明礼仪、文明用语、行为规范等。

七、辞退机制

村级动物防疫员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是辖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负主要责任的;二是技术培训连续2次未参加或培训考评测试连续3次不合格的;三是被举报并核实有吃、拿、卡、要等不当行为的;四是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形的。

八、报酬待遇

(一)基本报酬

村级动物防疫员月人均基本报酬标准为600元,列入经常性支出,专款专用。市、县(区)农牧局对年度考核合格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年底一次性按照基本报酬的100%发放;对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年底一次性按照基本报酬的85%发放;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基本报酬不予发放。

(二)绩效奖励

村级动物防疫员绩效奖励实行绩效挂钩,按绩付酬。设立年底一次性绩效奖励,按照村级动物防疫员月人均标准不低于600元,由县(区)财政承担。各县(区)农牧局自行制定考核要求,根据自身的工作和绩效考核情况,并在当年予以兑现。根据当地收入水平和工作量,县(区)可适当提高绩效奖励标准。

(三)保险待遇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享有当地农牧民和居民同等保险待遇基础上,服务期内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直至达到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按照村级动物防疫员年人均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由县(区)财政承担,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区)财政局统一缴纳。根据当地收入水平和工作量,县(区)可适当提高保险补贴标准。

(四)离职补助

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县(区)农牧局三级审批,报市农牧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可办理离职手续,符合条件的享受离职补助。连续担任村级动物防疫员满30年不满40年的,每满1年发放1500元离职补助;40年不满50年的,每满1年发放2000元离职补助;满50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发放2500元离职补助。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区)两级财政预算,按比例承担,专款专用。服务期内去世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可参照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农牧局共同制定出台。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区)两级成立相应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农牧部门主抓此项工作,财政、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具体由各县(区)农牧局牵头,组织协调《拉萨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及时到位。相关落实情况,列入全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目标管理责任;市教育体育局牵头做好新增或更换村级动物防疫员上岗培训工作;各县(区)财政局牵头做好村级动物防疫员资金预算、支付和管理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做好村级动物防疫员保险待遇落实工作。

(二)规范考核制度

各县(区)农牧局研究制定出台具体的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考核机构、考核方式、考核指标、结果运用等内容,并与村级动物防疫员报酬待遇紧密挂勾,同时报市农牧局备案。市农牧局每年要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三)严格资金保障和管理

各县(区)财政局要尽快制定出台具体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报酬待遇资金保障及运用管理办法,确保资金按期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定期对报酬待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严肃处理。

十、其他

此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对村级动物防疫员报酬待遇提高,及时补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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