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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部门: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1-15

施行日期:2015-01-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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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汉中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实行党组会议制度,在市委的领导下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和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如下重大问题:

(一)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和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提出干部推荐提名的意见,决定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考核、奖惩和机关科级干部的任免。

(三)研究和讨论市县镇人大换届选举、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等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四)研究和讨论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和讨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罢免权、质询权、撤职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讨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制定立法计划,开展立法工作有关事宜。

(七)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

(八)研究决定机关党建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机关党总支及各党支部的工作。研究落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有关工作。研究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九)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十)研究其他应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党组会议由全体党组成员参加。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六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受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

第七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人事、财务等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会的,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方可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

第九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书记和党组报告。

第十条 党组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一条 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以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 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自觉接受党组成员的监督。党组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互相支持、互相信任、互相监督。

第十三条 党组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不得会后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要注意对会议内容的保密。党组会议讨论的有关人事和其他涉及机密的内容,除经党组同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传达外,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对违反保密原则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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