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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

发布部门:中共晋城市委

发文字号:晋市发[2005]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29

施行日期:2005-09-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晋城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10月开始,用两年时间完成全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村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晋城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增强深化企业改革的紧迫感、责任感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就是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近年来,我市企业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改制,特别是绝大多数乡村煤矿仍然实行的是集体经营和承包、租赁经营;已经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也存在着运作不规范、股权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影响到企业活力的释放,成为制约晋城经济社会和谐、快速发展的“瓶颈”。因此,进一步深化改革已成为晋城大开放、大发展的当务之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通盘谋划全市长远发展大计,强化机遇意识、改革意识和进取意识,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深化企业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定不移地把企业改革推向前进。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一)深化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实现民营化、股份化为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全方位、开放式地整体推进国有和城乡集体企业的改革,积极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通过改组改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所有制结构合理,企业制度健全,产权归属清晰的现代企业管理新体制。

(二)深化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

总体思路:“围绕一个目标,突出两个重点,实现三个转变,坚持四项原则”。

围绕一个目标:就是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竞争力这个总目标,建立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我市各类企业的改制任务。

突出两个重点:一是以“两个置换”为主要内容的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实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与职工身份双置换。通过吸引外部资本和民营经济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使国有、集体资产最大限度地有序退出。与此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经济补偿,置换职工的国有或集体身份。二是以资源有偿使用为主要内容的煤炭企业改革。以全省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为契机,按照资源有偿化、企业股份化、区域集团化的思路,使煤炭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煤矿产权改革、组建煤炭集团四个方面协调促进、强力推进,真正把煤炭产业做实、做强、做大。

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企业转产权。就是通过改革使国有(集体)或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投资主体由“一元化”变成“民营化”或“多元化”。二是职工转身份。就是通过经济补偿解除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国有(集体)企业的劳动关系,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重新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三是政府转职能。企业要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如学校、医院等分离出来。政府在经济管理上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在创优发展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

坚持四项原则: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市场手段,促进各类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优势互补。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协调好改革中的各种利益关系。要严格按改制程序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集体利益不受损,个人权益有保障。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一厂一策,有重点、分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不同类型企业的改革,绝不搞“一刀切”。按照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企业的特点,制定不同的方案,分类别、分层次推进企业改革。四是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把企业改革与对外招商引资,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紧密地结合起来。要以开放的理念和姿态推进企业改革,抓住国内外产业转移和新一轮并购重组的良好机遇,积极大胆地吸引外来资本,特别要吸引一些大的战略投资伙伴,用他们先进的管理和技术嫁接我市的传统产业,发展新兴产业,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改制工作程序

根据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改制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方案。由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或现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定,但是向管理层转让产权的,不得由企业制订。

2、提请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村民大会)审议,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其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职工安置分流的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3、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由产权持有单位或现企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并按规定对其结果予以认定。

4、上报批复。市直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或现企业主管部门将改制方案报市企业改革领导组所属的行业改革办公室审批,县(市、区)企业改制方案按各县(市、区)的有关规定批复。

5、组织实施。产权持有单位或现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方案批复意见具体组织实施。

6、办理相关手续。企业改制后,国土、劳动、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四、相关政策与规定

1、企业的资产均可出售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它组织。

2、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它企业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3、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按有关政策规定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

4、企业改制时,可将转让国有或集体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各种改制费用。转让国有或集体产权的价款不足以支付改制所需费用时,市属企业可由市企业改制预备金给予补足。

5、对已改为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而未置换职工身份的企业,要按本意见精神,置换职工身份。

6、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它国有单位或城镇集体单位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工龄可连续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7、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8、各中介机构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所收取的费用,按国家计委、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组改制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字[1998]10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改制后企业应缴纳的各种契税,按财税(2003)184号《关于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执行。

9、各级政府和工商、税务、土地、国资、财政、劳动保障、煤管等部门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应主动做好服务,简化有关审批手续,对在改制分流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应予适当减免,为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创造条件。

五、主要措施

1、加强对企业改革的领导,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是一场十分艰巨的攻坚战。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树立必胜的信心。成立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市委、市政府授予市企业改革领导组领导、统筹、协调全市企业改革的职权。市企业改革领导组,要针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的企业,出台不同的改制实施意见。市企业改革领导组下设:综合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设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办公室(设在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乡(镇)村集体企业改革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煤炭企业改革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市属企业改革实行分行业、分层次的分工责任制,副市长按工作分工负总责,现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改制负全责;各县(市、区)企业改革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统一负责,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县(市、区)和市企业改革领导组下属的各个办公室要列出改制企业的名单,配备改制工作组或确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明确任务,确保按进度要求完成。对因工作不力,延误进度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2、筹措改制成本,设立改制预备专项资金。在市财政建立专门帐户,设立市属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两块改制预备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其资金来源包括:市属企业出让土地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企业产权转让收入、资产变现收入、资产收益、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收入、财政预算拨付等。市属企业改革预备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属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的费用支出,市属企业改革和整合的特殊成本支出等。各县(市、区)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3、尽快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要按照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市的产权交易市场,今后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转让都必须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拍卖。不许自买自卖,暗箱操作。

4、全力配合、高效服务,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服从服务于改革大局,全力支持企业改革。要把上级有关政策和当地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把执行政策的原则性和解决具体问题的灵活性结合起来,保证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本市所发文件中,如与该《意见》有抵触的,一律按该《意见》执行。

中共晋城市委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05年9月29日

中共晋城市委 晋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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