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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工作有了"深圳标准"任何单位个人可随时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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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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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在立法的各个环节,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将成为“新常态”。作为我市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1+6方案”及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市人大常委会再出4项新规推进立法精细化、可操作,加快转变立法产品供给模式。至此,我市在立法工作的各项环节,都基本实现“有章可循”,立法工作有了“深圳标准”。

这4项新规包括《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立法工作中进一步发扬民主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以及新修改的《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实施办法》。据统计,深圳近年来出台的推动立法精细化的制度已多达10余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白天多次强调,如果说前20多年深圳立法注重的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那么今天我们的立法工作就要逐步“转型升级”,更加注重立良法,增强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不断推进立法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要立什么法?

任何单位个人都可随时提建议

开门立法,这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关键因素。今后,这扇“门”将开得更大。

当前,市人大常委会正在着手编制新一年的立法计划。根据“新鲜出炉”的《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办法》,立法项目建议征集的范围扩大到十一个方面,包括全体市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市委、市政府、市政协系统,各人民团体等。其中,重点领域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属新增的意见征求范围。

深圳立法项目意见征集的范围一直比较广,这一做法也得到了全国人大相关委员会的高度评价,我市在全国率先将人大代表在两会期间提出的立法建议纳入征集范围。

要立什么法?除了在一年一度编制立法计划时提建议外,市民今后可随时提出意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立法工作中进一步发扬民主的规定》,建立立法项目建议日常征集机制。市人大网站将设立立法项目建议征集平台,任何单位、个人都可以通过征集平台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对于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要对其进行充分论证。对复杂、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立法项目建议,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研究论证。

扩大社会参与

立法过程网上全公开

事实上,深圳各界不仅能够在“要立什么法”中有话语权,更可以参与到法规制定的全过程中。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立法工作中进一步发扬民主的规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法规草案修改稿及其修改情况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立法信息,应当通地人大门户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以前,我们的‘开门立法’,公开的一般仅是法规草案,现在,几乎立法的全过程都在网上公开,公众可以更加了解立法的过程。”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

公众参与立法,有哪些途径?《规定》除了继续坚持在立法中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传统的民主立法形式外,还结合人大常委会长期以来形成的经验,将开门问卷调查、专题调研、人大代表列席和市民旁听常委会议等,作为扩大有序参与的民主形式予以制度化。

同时,《规定》还要求建立意见集中反馈机制,对于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整理、论证,并在初审报告、法规草案说明、修改情况说明和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体现,回应社会关切。

助推精细化:

立法有了技术规范

“一部好的法规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如果说我市绝大多数立法工作制度关注的是法规内容的话,那么《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填补了一项空白,其关注的是立法形式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介绍说。

的确,立法是项技术活,要讲“法言法语”,有严谨的结构要求。在现实中,有的法规起草部门对立法技术不熟悉,草拟的法规不符合规范,以至于人大审议过程中要花大量时间修改。

有了立法技术规范后,上述问题可迎刃而解。一部法规,什么时候用“条例”?什么时候用“规定”?什么时候用“实施办法”?运用特区立法权立法与运用较大市立法权立法,在编制过程中有什么区别?……这些在立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有了权威的技术指导,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据介绍,下一步,市人大将组织对全市的立法工作者分批进行立法技术培训。

立法“体检”再创新:

单位“自检”报告网上“晒”

如同人的身体需要定时体检一样,立法也需要“体检”,方能保持法治肌体健康。此次,市人大通过的《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就是法规“体检”制度的一次完善。

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试验田”,20多年来我市共制定法规和法规性决定超过400件,现行有效的法规就有近170项。这些法规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法律法规没有与时俱进,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这就需要进行立法“回头看”,保持法律旺盛的生命力。

早在2011年,我市就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几年来该项制度的实施情况,修改后《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各单位报送法规实施情况后,将在人大网站上“晒”出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记者了解到,自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启动法规的梳理工作后,已先后出台多项立法“回头看”制度,包括《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暂行办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即时清理办法》。我市法规的“体检”也由原来的“不定期体检”,到每年“有计划体检”,再到根据需要随时体检,“体检”制度逐步完善。

及时化解认识分歧

释法纳入立法项目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办法》,明确将法规解释纳入立法项目当中,通过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形式,以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及法规的可操作性。

法规解释权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以解决在实践中对法律条款认识不清楚,理解、执行不统一的问题。比如,市人大就曾对企业清算条例、医疗机构条例等法规的相关问题进行过法律解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加强法律解释工作,不但能化解执法者在法律适用中的理解分歧,而且在推动科学立法方面将产生积极作用,可以更好地协调立法与实践的关系,是推动一流法治城市建设迈出的重要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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