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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发布《税收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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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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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该条例将于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名录

  条例规定,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税源实际相适应。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税务机关应建立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名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予荣誉称号、审核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资格资质时,应当征求税务机关对其纳税信用的评定意见。

  法规明确11大领域涉税信息

  在实行涉税信息目录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着加强税收征收,方便信息沟通的原则,条例根据事项内容的相关性对涉税信息进行了分类归并,将目前涉税信息涉及的十一大领域予以明确。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变更、注销;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网络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道路运输等各类生产经营许可;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耕地占用审批,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许可等涉税信息。

  发现违法行为可征缴滞纳金

  同时,条例还规定,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使用和保管获取的涉税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在税收保障监督方面,条例规定,审计、财政部门依法实施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依法征缴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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