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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展《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立项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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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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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组织召开《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立项论证相关部门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梁伟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城建环保办主任郭普金主持,城建环保办巡视员何春禄、副主任马曙光、副巡视员余小玲、首都综治办副主任苗林、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郭卫、市住建委副主任李荣庆、市工商局副局长黄晓文、市公安局法规处处长刘红梅及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

会上,市住建委介绍了本市房屋租赁基本情况及《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立项论证工作情况。首都综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分别就房屋租赁地方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与会相关单位认为,本市房屋租赁市场发展迅速,涉及利益相关人员数量众多,房屋租赁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社会安全稳定有一定影响,管理和服务水平亟待提高,需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为本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同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一是关于市场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加强对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严厉打击“二房东”、“黑中介”,增强房屋租赁市场主体的诚信和契约意识,稳定房屋市场租赁关系;二是关于管理方面,要明确执法主体责任,完善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机制,建立公共治理体系,加强对中介经纪机构的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梁伟副主任讲话指出,本市房屋租赁市场发展迅速,涉及到近千万人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制定一部调整房屋租赁行为、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要坚持法治思维和问题导向,要重点研究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要明确房屋租赁立法范围,不要贪大求全,要“大变小、粗变精”,做到“精确打击”;二是要进一步规范出租人、承租人和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稳定租赁关系、规范租赁市场;三是从法理、行政及具体操作等角度进一步深入研究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四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确定主责部门,加强多部门协调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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