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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硫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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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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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0日起,达州市正式实施《达州市硫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这是四川省第一部关于硫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管理办法。《办法》从硫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缴纳对象、征收原则、缴纳时限、缴纳费率、分成比例等方面做了全面规范。

《办法》规定缴纳硫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全额入库和切实维护国家权益的原则,缴纳硫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对象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利用天然气脱硫生产硫磺的采矿权人,收购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硫磺进行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是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扣缴义务人。规定缴纳标准为硫磺销售收入的2﹪,中央、省、市分成比例为5:1:4。硫磺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季度缴纳,采矿权人应在本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本季度硫磺矿产资源补偿费。硫磺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征管补助经费等。

《办法》规定,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为硫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市财政部门是硫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机关,市发改、审计部门是硫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关。对违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采矿权人,由征收机关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对征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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