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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驻政办〔2013〕1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2-11

施行日期:2014-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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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运作的管理,保证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发放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44号),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竞价的小型客车号牌是指我市实行公开竞价发放号牌制度后新增且不在车主自选号牌范围的小型客车号牌(以下简称竞价号牌)。

第二条 竞价号牌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放小型客车号段号牌总量的10%;未列入竞价号牌范围的号码全部放入号牌系统供车主选取,并不得收取选号费用。

第三条 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的车辆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小型客车号牌竞投。已购得符合注册登记规定小型客车且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服务支队车辆管理所(下称“市车管所”)审核确认并发放选号单的单位和个人为竞投人。竞投人可以自行参加竞投,也可以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投。

第四条 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发放活动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在号牌竞价发放前,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竞价号牌发放的时间、地点和号牌号码、竞拍人资格条件等有关事项,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

第五条 公开竞价设保留底价,应价最高者为买受人,参加的单位或个人对公开竞价的号牌均可参与竞买。

第六条 公开竞价程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竞价规则执行。各方当事人不遵守竞价程序,恶意串通损害其他人利益的,公开竞价行为无效。

第七条 对当期成交的号牌,竞拍人携带拍卖成交确认书、缴款票据和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其他法定资料,于成交后60日内到市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使用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重新使用,竞价成交款不予退回。

第八条 对当期未成交的号牌,可重新核定竞拍底价,转入下一次竞价发放;如连续2次竞价发放未能成交,按第二次竞价底价供车主认购;7日内无认购的,放入号牌系统供车主选用。

第九条 竞价号牌成交确认后一律不得转让。如办理注册登记后车辆转移或注销登记报废,受买人购置新车需要申请继续使用该竞价号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号牌三年以上;

(二)在办理转移或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原机动车所有人不符合上述条件或书面声明不再使用该号牌的,该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收回。

第十条 号牌竞价是社会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买受人只拥有使用权,使用期限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如国家政策变化或上级公安机关对机动车号牌格式或号段进行整体更换,买受人对竞价号牌的使用权自动终止,竞价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条件收回。

第十一条 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所得资金,全部纳入驻马店市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竞价号牌发放工作的协调领导,由市政府牵头成立以市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成员单位的“驻马店市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协调小组”(下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服务支队,负责我市竞价号牌发放的具体实施工作。协调小组职责:

(一)确定竞价号牌的号码和数量,并负责号牌竞价的起始价确定、成交价款收缴入库与拨付审核等工作;

(二)管理、协调、规范竞价过程;

(三)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竞价号牌发放的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公安局:提供用于公开竞价的小型客车号牌资源;按规定为竞价成交人办理号牌注册登记和发放手续;对竞价号牌的号码发放及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建立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专户;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发改委:参与小型客车号牌竞拍底价的核定工作。

市监察局:对小型客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市审计局:对号牌竞价的出让收入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实行审计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公开竞价协调小组的安排,具体实施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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