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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长洲区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梧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1-19

施行日期:2013-11-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2﹞155号)精神,根据《梧州市长洲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要求,区政府将采取政府奖励、税费减免、金融扶持和土地优惠等政策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按照“公益性、普惠性”的原则,切实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为规范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2年上级下拨给我区的学前教育综合奖补类资金共计258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79万元、自治区资金79万元。目前我区共有普惠性幼儿园25所,在园幼儿5300人。城区本级财政对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视其投入和办园质量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按10元/生/年给予补助,约需资金5.3万元;二是以慰问形式对部分幼儿园给予扶持,约需资金1万元;三是对当年年检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幼儿园实施奖励,约需资金1万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本城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面向大众,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区域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目的是促使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激发民办幼儿园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园质量和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五条 奖补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财政奖补

奖补资金由本级城区财政予以保障,按照不同档次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原则用于我区民办幼儿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二)激励引导

发挥奖补资金作用,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激励幼儿园举办方采取措施提高保教质量。

第六条 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奖补资金的申请主体。

第七条 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奖补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幼儿园收入经费中,安排有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办园条件等,利于幼儿园自身发展。

(二)制定了提高办园质量与水平的相关措施。

第八条 除提供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请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幼儿园发展概况,经费投入情况。

(二)上年度中央、自治区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三)当年奖补资金申请数及使用情况。

(四)取得本辖区教育局有效年审合格以及市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文件。

(五)每学期收款收据原件。

第九条 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在每年1月底前书面向区财政局、教育局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并填报《梧州市长洲区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申请表》。区财政局、教育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奖补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条 奖补资金的安排采取总量控制,按年申请,分幼儿园核定的方式。区财政局根据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本级奖补资金总额度。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应全额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重点用于支付园舍租金、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园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区财政局、教育局将根据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量、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等因素,合理分配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要建立辖区内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奖补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教育局要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区财政局、教育局将取消该园的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并收回当年的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坚决制止“一方面享受国家补贴,一方面收取高额费用”的不合理行为。

(一)未经区教育局同意,将幼儿园转让或变相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的。

(二)不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教研等活动及年检的。

(三)超过规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

(四)保育教育工作中出现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且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五)因管理不善,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六)财务管理混乱,奖补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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