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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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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1-08

施行日期:2014-03-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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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自然科学奖。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设立部门(单位)科学技术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由市长签署、颁发荣誉证书,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方面有重大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自然科学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项目数不超过10%,二等奖授奖项目数不超过30%,三等奖授奖项目数不超过60%。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自然科学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管理科学等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一)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四)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已获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发明专利;(二)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二)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三)中央、省驻滨单位;(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外市科学技术人员与我市合作的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由我市实施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自然科学奖的;(四)已经获得国家、省(部)或者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个人)提交《滨州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自然科学奖的科技成果应当经过市及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单位申报的,应当在申报前在本单位公示。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个人)应当对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向市奖励办提供相关评审材料。

市奖励办应当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专业(学科)分组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范围内推荐的项目、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拟授奖人选、项目、组织的奖励建议。市奖励办应当将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在市级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拟授奖项目、个人或者组织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署实名向市奖励办提出。市奖励办应当将公示情况及异议处理结果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奖励建议进行审议,对异议处理结果作出最终裁定,提出奖励意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意见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奖金为每人30万元人民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30000元、20000元、10000元人民币。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人员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首位人员,按照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并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县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2007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滨州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滨政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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