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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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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22

施行日期:2014-05-2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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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指导思想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人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人才发展指导方针,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二条 坚持“合理布局”原则。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对全区领军人才梯队进行统筹规划,重点扶持符合经济建设要求的领军人才梯队,促进全区各级领军人才梯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坚持“公开遴选、平等竞争、择优选拔”原则,将单位推荐、专家评价、实地考核等方式有机结合,做到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全面、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重成果、重业绩、重贡献,将学术、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道德品质好的优秀人才充实到领军人才梯队中,重点向生产、科研、教学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五条 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引入考核和竞争机制,对领军人才梯队实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优胜劣汰,使领军人才梯队不断保持领先地位,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 领军人才梯队构成第六条 领军人才梯队由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各1人、第三梯队成员1—3人,梯队成员若干名组成。领军人才梯队为梯次配备、老中青结合,具有较合理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的科研创新团队。

第七条 领军人才梯队以巩固、发展、提高专业优势,在科研、教学、生产实践中加快培养人才为宗旨,通过以老带新,以老带青,言传身教,促进人才资源保持长久优势、健康发展。带头人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以传思想、传技术、传经验为主要方式,对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传、帮、带,促进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尽快成长,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快出成果,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第八条 领军人才梯队应在相关领域中具有一定优势,在国内外、省内外和全区同类专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明显优势。梯队应有2-3个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同时能根据国内外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发展方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研究成果能够为我区乃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九条 领军人才梯队设立原则。科研院所、国有、民营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领军人才梯队原则上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批准实施的《学科分类与代码》(GB/T3745-2009)所规定的学科、专业确定。

第十条 我区领军人才梯队分为省级、地级重点和地级三个层次。

第四章 领军人才梯队设立条件第十一条 地级领军人才梯队(一)以学科、专业为依托,有稳定明确的科研方向,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优势,在全区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二)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在区内及至省内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以梯队带头人为组织核心,有较合理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应用等工作的科研群体。

(三)近5年来有地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当于)以上(含三等奖且排名前3)研究成果或教学成果,开发研制的产品处于省内先进、区内领先行列,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

第十二条 地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地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除必须具备地级领军人才梯队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梯队科研方向必须与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特别是与我区重点工程、支柱产业、科技卫生、文化教育等方面紧密结合。

(二)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优势,处于省内先进、全区领先地位。

(三)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在省内乃至国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基础理论雄厚,实践经验丰富,创新能力强,掌握本学科、专业前沿动态,理论研究和实践科研成果突出,在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方面措施得力、效果显著。

第十三条 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除必须具备地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条件外,还要符合《黑龙江省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条件。

第五章 领军人才梯队成员及其职责第十四条 梯队带头人。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精华,代表着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水平和声誉。梯队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带头人是我区新一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

第十五条 大兴安岭地区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一)选拔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梯队的发展和成果转化做出较大贡献。

3.基础理论雄厚,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掌握国内外信息,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善于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

4.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梯队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梯队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本梯队的特色和扩大本梯队优势的同时,赶超省内外先进水平。

5.善于出思想、出题目,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

6.已取得区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外先进水平或居区内领先地位。

7.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或享受副研究员级待遇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成果、业绩突出的可放宽至60周岁。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梯队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2.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在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在医疗卫生方面,医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

4.是我区某一专业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学科、专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5.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发明奖、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大兴安岭地区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所有成果排名前3位)

6.所著论文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著是主编或副主编;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学研究课题。

上述成果、业绩的取得以最近5年为准。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可直接当选地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

(二)职责。

1.负责制定领军人才梯队的专业发展建设规划,了解和掌握本梯队的研究方向,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带领所在梯队赶超省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

2.加强领军人才梯队的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组织梯队成员进行学术交流研讨,为梯队成员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积蓄力量。有计划、有目标、有重点地培养年轻的学术、技术骨干,使其早日脱颖而出,成为本梯队发展的中坚力量。

3.积极组织参加国家和省、地重点课题和重大项目的申报,组织力量进行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和推广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4.负责协调梯队成员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各类问题和矛盾,定期检查梯队成员工作,对梯队成员的调整和更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大兴安岭地区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一)选拔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2.忠于科研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有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虚心好学,刻苦钻研,求实创新。

3.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和发展动向,学术思想活跃,勇于创新。

4.有较强的学术、技术工作能力,善于组织、领导科研工作,主持或研究完成过地级以上的学术、技术项目,成绩显著,作为主要完成者,多次获得地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取得多项发明专利成果;或撰写出版学术、技术专著;或在地级以上刊物发表多篇学术、技术论文;或在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等工作中,完成科技创新、科研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有较强的信息获取及处理能力,有在研项目。

6.在区内外有较高学术、技术地位,有望在一定培养期内成为本梯队的带头人。

7.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其他条件参照梯队带头人条件。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梯队的第三梯队带头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助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第六章 申报和审批第十八条 审批程序(一)地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的产生由领军人才梯队设立单位在征求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上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呈报到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核后,由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二)地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在地级领军人才梯队范围内选拔。由梯队设立单位推荐,经专家评审、组织考核等程序后由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三)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在地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中选拔和推荐,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第十九条 呈报材料申报地级领军人才梯队需呈报如下材料:

(一)填写《大兴安岭地区地级领军人才梯队审批表》一式3份。

(二)综合推荐报告1份。各单位出具推荐报告,说明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产生的过程,申报理由;本梯队开展科研、教学、生产等整体工作情况;梯队今后发展方向;培养、吸引和使用人才措施等。

(三)提供反映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科研成果的佐证材料。

申报省级领军人才梯队按照《黑龙江省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要求呈报。

第二十条 各级领军人才梯队的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进行调整更换时,选拔条件参照新建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并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七章 管理和考核第二十一条 我区领军人才梯队建设管理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由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地级重点和地级领军人才梯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领军人才梯队的审批和认定,考核评估,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调整,对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津贴的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领军人才梯队设立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本单位设立的领军人才梯队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考核主要内容:人才梯队规划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人才培养与使用情况;梯队取得成果、业绩情况;梯队产学研结合情况;梯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考核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考核完成后要及时将结果上报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四条 地级领军人才梯队要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每年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并在年终向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领军人才梯队每3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对业绩不突出,无科研成果和在研项目,或科研成果不突出,以及管理不善,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在培养使用人才方面无明显成效的予以调整或撤消。

第二十六条 地级领军人才梯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连任。地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可获得由行署统一颁发的证书。

第二十七条 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定期检查领军人才梯队建设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领军人才梯队出现问题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资格及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资格的。

(二)带头人、后备带头人丧失或违背其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三)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带头人因退休、调离、辞职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以及其他原因不在岗而又无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带头人工作的。

(五)后备带头人因调离、辞职等原因无人接替的。

(六)领军人才梯队撤销、合并的。

(七)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生上述情况时,所在单位要及时申报,超过3个月不申报者,一律取消领军人才梯队资格。

第二十九条 建立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领军人才梯队广泛联系制度。领军人才梯队主要人事变动、开展重大活动、人员受奖、职称(务)晋升等要及时报告,以便各主管单位及时掌握梯队工作动态,并给予有关方面支持。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大兴安岭地区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管理办法》(大署人社发〔201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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