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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项目支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鸡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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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15

施行日期:2007-12-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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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部门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预算内、外及其他各种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其项目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改革预算管理方式,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以部门为依托,围绕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构筑宏观的预算管理体系。一是将部门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单元,财政预算从主管部门编起,从基层单位编起;二是财政预算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主管部门,预算管理以部门为核心,财政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主管部门;三是严格“部门”本身资质,只将那些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作为预算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政府一般预算后,由市财政局将部门预算统一批复至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实行彻底的零基预算,早编、细编预算。各级预算编制要及早动手,从每年的4月份起着手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预算盘子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本级财力情况和当年收支增减因素,作到积极稳妥,收支平衡。安排支出预算的优先顺序是:一要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师工资性支出以及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经费等支出需要,二要保证各项由财政负担的社会保障支出需要;三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尽力安排农业、教育、科技、扶贫等政策性支出,最后有余力再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它公益事业发展支出,超收的财力主要安排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有外债偿还任务的部门在安排项目支出时,要优先安排偿债专款。在预算具体编制过程中要遵循零基原则,取消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每一科目、款项支出需求。对个人工资性支出,按标准核定安排;对公用经费,分类分档按定额编制预算;对基本建设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类支出,以及教育、科技、卫生、文体广播及其他部门的行政事业性专项支出,要分类排队,将预算编制到具体项目。

第五条 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政府可支配财力。从今年开始,把单位、部门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自筹资金和财政基金预算、一般预算资金全部作为预算安排对象,统一汇编到综合预算中统筹安排使用,彻底解决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其他资金安排使用“两张皮”的问题,保证事业发展对资金的需要,提高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第六条 健全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基建资金的分配与管理的预算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项目前期投资评审、预算编审、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决算评审、绩效评价等一系列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机制,重点项目派驻财务总监,确保财政性专项资金科学分配与使用。市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基建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根据突出重点原则、统筹兼顾原则、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财政资金投向和重点符合市委、市政府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部署。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基建资金使用,首先由申请使用的部门编列项目预算上报,纳入全市部门预算统一分类排队筛选,市预算编审中心就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安排草案向市政府常务会汇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后按程序执行。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批准后,由部门及其主管领导执行,财政部门审核拨款,如更改项目预算,需经市长审核同意。

财政性专项资金包括全部预算内外专项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技专项支出、农业专项支出、城建项目支出、排污费、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引进人才专项费用、养路费、社保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城市设施配套费、煤矿安全支出、交通规费、广告费、土地管理费及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七条 依法规范收支管理,提高预算收支绩效。改革非税收入收缴制度,加大非税收入收缴力度,细化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强化非税收入预算执行。预算确定之后,各级各单位要根据部门和资金特点,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积极完善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类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探索人、车、会、话等经常性支出节约办法,对各类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要追踪检查,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九条 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预算内、外及其他各种财政性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补助和其他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大型购置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购置项目。

大型会议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的重要会议等项目。

大型活动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全市性或重大活动项目。

社会保障补助项目,是指用于社会保障对象的生活、医疗费、取暖费等补助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主要指业务费等。

(三)专项资金类项目指除基本建设类项目和行政事业类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

(四)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适用于以上分类。

第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

第十一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划。财政部门统一制定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范本)及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项目库分为部门需求项目库和财政备选项目库。

部门需求项目库由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由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管理。

财政备选项目库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的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结合财力可能,对一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由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一级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论证、审核后,按下列原则排序:

(一)专项资金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项目根据轻重缓急、择优筛选排序。

(三)政府有特殊规定的项目,经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按照现行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备选项目库。

第十四条 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项目分为: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以下统称“前三类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项目,是指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具体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常年持续发生的业务支出项目。

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以前年度延续的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部门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财政备选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政府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

(三)本单位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七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预算批准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八条 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一级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填报项目申报文本、项目预算申报汇总表,并由一级部门统一汇总后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支出预算。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文本填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为所有项目申请的必须报送文本。

(二)凡用预算内、外等各种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类项目、专项资金类项目,以及行政事业类项目中的较大项目,需经过投资评审程序的,要上报可行性报告和评审报告,其申报附件,遵从市财政部门有关投资评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由基层单位逐级上报至一级部门。

(二)一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需求项目库。

(三)一级部门根据轻重缓急对部门需求项目库中的项目排序后,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汇总向财政部门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项目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的范围;

(二)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三)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四)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五)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一级部门申报的项目严格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部门后,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分部门排序纳入财政备选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 非经投资评审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专业科室负责审核。需经投资评审的项目,鉴于其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由市财政局专业科室会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预算编审机构负责审核。投资评审机构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各独立项目出具评审报告,对全市各口的同质性项目实施统一分类排队,并将书面评审意见移交专业科室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一级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列入部门需求项目库和财政备选项目库。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一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对完工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一级部门;一级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组织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第三十一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考评工作由一级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一级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投资评审结果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财政部门以后年度审核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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