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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委托程序规定

发布部门:鸡西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15

施行日期:2007-12-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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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委托行为,完善委托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部门实施委托执法的,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应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第五条 实施委托执法,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法没有禁止,并且委托事项在委托机关职权范围以内。

第六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1、所需执法经费由财政拨款,不具有营利目的的;

2、与被委托处罚事项无利害关系的;

3、实施行政处罚应是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

(二)具有熟悉受委托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经培训符合上岗条件、有能力行使执法权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相应的人力、物力、技术设备等条件,能够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七条 委托执法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内容包括:

(一)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三)委托行政执法的种类、范围、权限;

(四)委托行政执法的依据、名称、条款;

(五)滥用委托行政执法权所应承担的责任;

(六)委托行政执法的期限;

(七)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签署意见并盖章;

(八)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意见。

第八条 实施委托行政执法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委托行政机关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委托行政执法申请报告,并附受委托组织的资格证明材料;

(二)政府法制机构对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由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委托的意见;

(三)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委托执法的,由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四)书面委托合同签订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委托行政机关要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的五日内,将申请报告、书面委托合同、上级批准文件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委托执法的备案材料后,于五日内下发文件,并对受委托执法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执法的种类、范围、权限、期限以及法律依据的名称进行公告。未履行以上程序并予以公告的委托执法无效。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对委托执法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实施委托执法的,要按本规定补办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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