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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鸡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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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15

施行日期:2007-12-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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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729号)和省财政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实施的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指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程概算、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本市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局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

第五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领导,建立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指导、监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对我市重点建设工程派驻财务总监,控制政府投资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现象,实行“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制度。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及其他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政府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及其他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四)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使用非税收入安排支出的项目

(六)其他与政府投资有关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及项目变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情况;

(二)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

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情况;

(三)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

(四)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五)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六)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七)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

(八)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九)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 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 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 对财政建设性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四) 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评价。

第九条 项目评审额度,以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计划或者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或投资额为准。

第十条 评审机构评审程序:

(一)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二)项目单位提交或向项目单位收集评审资料;

(三)进入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

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实、取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建设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做进一步核实;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初审结果三方会审;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十)将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前期工程的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与建设项目前期论证。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从节约资金入手,对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 ;

(二) 审查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三)评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的可行性等。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审核,主要审核合同订立的条件、订立的方法和付款方式。

审查合同订立的条件时,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 初步设计是否已获批准;

(二) 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 是否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计划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 建设资金(含配套资金)是否已经落实;

(五) 招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是否已经发出。

对不同类别施工合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 单价合同。审查整个合同期间执行的同一合同单价是否合理;

(二) 总价合同。审查合同总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定额及国家有关规定;

(三) 成本价酬金合同。审查成本的计量方法是否合理,酬金的计价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三条 对工程概算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 设计概算的完整性与准确性,有无漏项、重项,尽量减少投资概算与工程实际投资的差异,避免“三超”现象的发生;

(二) 所使用的概算定额和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

(三) 设备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 对工程预算(标底)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 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定额选用是否合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用量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

6、利润和税金计算技术、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二) 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

(三) 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的,审查工程项

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有无重算或漏算,费用内容是否合理;

(四) 预算项目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五条 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查,应在预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施工现场调查结果与竣工验收图和提供的审查相关资料是否一致;

(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三)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五) 补充合同内容。

第十六条 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查,应当在结算审查事项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工程概算执行情况;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计划竣工时间和实际建设期情况等;

(二)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节余等财务情况:

1、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

2、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节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4、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

(三)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

(四)收尾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 该项目是否符合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

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 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四) 对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审增投资额,应当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

评审结论应当作为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核拨款项、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单位办理结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在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下达评审计划;

(三)审查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四)依据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预算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五) 制定对市重点工程派驻财务总监有关事宜;

(六) 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评价审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二)评价审查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深入工程现场,了解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合理变更、参与验收隐蔽工程,掌握第一手资料;

(三)对建设单位工程所需主要材料、设备采购与定价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根据纪检、监察、财政局查办财政性投资项目中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提供评审报告;

(五)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评价;

(六)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七)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三)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互相制约,并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四)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财政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投资评审业务计划和费用实际需要列入专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评审机构不得向被审核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六)对疑义较大的评审事项,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监察、计划、建设、审计等部门共同会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评审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向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将作为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初步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送审的具有完整齐全的工程概、预、决(结)算评审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自送达之日起,在以下规定时限内(三方会审和复核时间另计)完成审查工作:

(一)前期工程:5个工作日;

(二)施工合同:3个工作日;

(三)工程概算或预算(标底):

投资1?500万元的:10个工作日;

投资500?25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

投资2500?5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

投资5000?75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

投资7500?10000万元的:35个工作日;

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40个工作日;

(四)工程结算或决算:

投资1-5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

投资500?2500万元的:25个工作日;

投资2500?50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

投资5000?7500万元的:40个工作日;

投资7500?10000万元的:45个工作日;

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60个工作日;

(五)特大型项目或情况特殊项目的概、预(结)、决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二十三条 财政投资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工程标底必须报经财政部门进行评审以确定其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第二十四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做出的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市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一)项规定,评审机构做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重新评审。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由所在单位给与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四)项规定,评审机构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的,由财政部门责令返还。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一)、(二)项规定,项目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弄虚作假、及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拖延、拒绝说明情况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监察、计划、建设、审计等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区、县(市)财政投资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区、县(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开展投资评审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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