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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发布部门:鸡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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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15

施行日期:2007-12-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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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鸡西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政府机关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长出国访问或较长时间离市期间,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条 各委办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发展、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加强经常性的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规章、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究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条 开展经常性的民情民意调查。完善民情民意调查网络,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进行抽样调查和其他形式的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市长是市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和战线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或者本系统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等依法行政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六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坚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各类监督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章的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下发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年中、年末分两次予以通报。

第八章 学习和调研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国际经贸和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学习与分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必要的计算机应用知识。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要结合市政府重点工作及分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每年到基层调研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调研题目由市政府领导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调查研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市政府领导成员要围绕市政府重点工作,每年亲自撰写1至2篇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考察报告,此项工作由市政府研究室牵头协调。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协调会议、市长例会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二)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

(三)分析经济形势,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

第四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相关的市政府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

(二)传达国务院、省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三)听取和讨论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它事项。

第四十二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一致后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于会前2日内送达与会同志。如对议题有分歧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做好参会准备。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协调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与议题有关的市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根据需要,有些协调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办公会的形式举行。

第四十五条 市长例会一般每周举行一次,由市长或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市长例会主要任务是:市长、副市长按照分工,分别汇报近日主要工作,沟通了解政府决策实施情况,确保各条战线工作协调一致、高效有序运行。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协调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有关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格,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市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或转有关室局提出办理意见后,按分工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市长审批。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或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质量。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减少应酬和一般性活动,原则上不出席由部门和地方组织的庆典、剪彩、首发式及地方节日等活动。确需领导参加的活动,由活动组织部门报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者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九条 副市长,市政府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离市外出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假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

第六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行政效率。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督办检查和工作落实制度

第六十二条 督办检查的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和批办的重要工作;市委确定由市政府落实的重要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办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文件确定的重要工作;市政府领导批办的重要工作;市人大、市政协确定由市政府办理的议案、建议和提案。

第六十三条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事项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负责督办检查,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副市长的决策事项或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室或战线部门实施督办。

第六十四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督办要点,并对落实中涉及全局或难以落实的问题,采取跟踪督查、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和协调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落实。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督办检查事项的落实工作,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办理结果,由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反馈,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呈送市政府有关领导。

第六十五条 实行领导亲自抓落实责任制。凡列入督查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市政府由主管领导负责,对涉及分管部门的列入督办的重点工作应提出明确的落实质量、时限要求,责任到人,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督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秘书长在督办落实中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协助市长、副市长抓好工作落实。

第六十六条 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工作,市政府领导成员要亲自抓落实,不搞层层批办。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领导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市长、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有关会议进行协调落实。

第六十七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要配合市长切实推进和落实市政府在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协调会议所确定的重点工作及市长的批示,都要按分工协作的原则合力推进。凡重点工作涉及分管战线的,都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落实的具体措施,并列入督办,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六十八条 实行工作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章 重大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故)报告制度

第六十九条 对全市各类重大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故)实行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重大交通、生产事故,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疫情、煤气泄漏中毒、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等,影响较大的群体上访事件,包括堵占交通道路,到国家和省市机关或领导住地上访事件等。

第七十条 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各类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故)报告时,要将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记录清楚,并将事件(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做详细记录,同时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按市政府秘书长指示通知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立即到现场处理(处理期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手机须24小时开机),并将情况迅速报告市委办信息科,在收到市委办信息科关于上报传真件4小时内报省政府总值班室。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总值班室必须做到24小时均有政务干部值班。如果发生延误或隐瞒事件(故)真实情况、迟报、漏报、错报甚至不报并因此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失或政治影响的,要迅速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对严重渎职、失职人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十二条 重大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故)协调处理终结后,市政府总值班室要将全部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四章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第七十三条 市长、副市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包扶工作联系点,加强同基层的联系,了解实际情况。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应亲自批阅重要的人民来信和市长信访电话记录,并及时回复。

第七十五条 坚持市长信访电话制度。每位市政府领导成员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到市信访办亲自接听市长信访电话,同群众直接对话,当场解答群众的疑难问题,处理信访案件。具体时间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信访办统一安排。

第七十六条 坚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接待制度。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要求当面向市政府领导反映问题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市政府有关领导接待,并听取其意见。

第七十七条 坚持与工会的联系会议制度。听取工会对市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工会协调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联系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七十八条 坚持咨询论证和听证、议证制度。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大的工程项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召开咨询论证和听证、议证会议,征求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七十九条 开展经常性的民情民意调查。完善民情民意调查网络,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进行抽样调查和其他形式的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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