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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考核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塔行办发[2011]1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1-09-27

施行日期:2011-09-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设施农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地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顺利开展,实现预定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考核内容:

1、建立以县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人员、工作经费“三落实”。

2、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安排和设施农业防灾应急预案目标、责任、分工明确,督促、检查常抓不懈。

3、健全县乡二级设施农业管理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每个基地配备设施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或农民技术员,其中:千亩以上基地至少配备l名专业技术人员,千亩以下基地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农民技术员。

4、制定实施设施农业技术培训计划,开展设施农业技术服务活动。指标标准值:100%从业农民每年参加不少于l0天的设施农业现场实训;经劳动部门培训与资质认定后,20%从业农民拥有初级设施园艺技术资格,5%从业农民拥有中级设施园艺技术资格。

5、老旧温室技术改造工作扎实有效。老旧温室技改指标标准值100%。

6、设施装备配套目标:

(1)温室机械卷帘机配套率。指标标准值60%。

(2)冬季生产型日光温室的火炉、火道或暖风炉等人工增温设施配套率达到l00%。

(3)冬季生产型日光温室棉被或草帘等保温覆盖物配套率。指标标准值l00%。

(4)温室节水灌溉设备配套率。指标标准值:新建温室l00%,老旧温室50%。

(5)基础设施配套率。指标标准值100%。考核范围为连片占地面积百亩以上的设施农业生产基地,基地内水电路和防洪排涝基础设施一项不配套即为不合格。

7、重大技术推广目标:

(1)新建温室。达到新型日光温室结构标准,标准见自治区农业厅文件《关于规范不同区域节能日光温室设计标准的通知》(新农园[2010]117号)。指标标准值l00%。

(2)设施瓜菜专用品种覆盖率。指标标准值80%。

(3)设施蔬菜集约化育苗(含乡村集中育苗)技术推广目标。指标标准值60%。

(4)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广。指标标准值为:

①病虫害发生率低于30%或损失率低于10%。

②蔬菜、瓜果禁用药剂使用率为0;如使用禁用药剂实行一票否决,并给予相应处理。

③农残抽查(按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合格率达到100%。

(5)推广施用腐熟优质有机肥技术。指标标准值:每亩施用量4吨。

(6)瓜类蔬菜苗期嫁接技术推广到位率。指标标准值50%。

8、单产目标。指标标准值:按设施生产面积核算,县(市)全年温室平均亩产量达到8吨,塑料拱棚平均亩产量达到3吨,乌苏、沙湾达到4吨。

9、效益目标。指标标准值:按设施生产面积核算,县(市)全年温室平均亩纯收入达到l2000元,塑料拱棚平均亩纯收入达到3500元,乌苏、沙湾达到4500元。

10、产品质量目标。指标标准值:产品l00%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

11、明晰设施产权(或使用权)。老旧温室产权到户率每年提高10%以上。

12、全力消灭空棚,温室利用率达到100%。

第四条 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总分值为l00(具体见附表)。为鼓励各地建设新型日光温室和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GAP认证产品,特设立附加分值。考核总得分为分项指标得分与附加得分的合计数。

1、分项指标计分具体办法为:

某项指标得分=(该项指标考核期内指标值/该项指标标准值)X该项指标分值。

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指标分值的l倍,最低得分不低于零分。

2、附加计分具体办法为:

??新建温室符合自治区质量标准要求,每100亩(按占地面积核算)增加l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0分。

??产品达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GAP认证产品标准,每个百分点增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0分。若同一产品分获多项认证,按一项质量认证进行计分。在考核总得分相同情况下,按GAP认证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得分秩序进行名次排列。

第五条 地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考核奖励由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办公室(地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如下:

(一)数据收集和审核

为确保考核指标数据真实可信,所有考核指标数据由县(市)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单位提供,考核数据由地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认定。并组织专家、相关部门人员以及各地开展交叉随机抽查,对自评得分高出抽查得分20%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抽查方式:每个县(市)随机抽样不少于3个乡(镇)。采取座谈、查阅文件、工作档案、技术人员与从业农民培训登记,以及现场检查、走访和考察技术人员与从业农民实用生产技术掌握程度等方式。

(二)考核定等

地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采取每年考核一次,三年总评价的考核管理办法。年度考核时间为当年年底,按照考核计分办法计算分值,以分值高低排序。具体考核分外向型设施农业园区和城郊设施农业型园区,塔城、额敏、裕民、托里按外向型园区考核,乌苏、沙湾、和布克赛尔按城郊型园区考核。外向型设施农业园区考核评选先进县(市)1个,城郊型设施农业园区考核评选先进县(市)1个。

1、先进县(市)2个

2、先进乡(镇)3个

3、先进个人10名

(三)奖励

1、对先进县(市)颁发奖牌和以奖代补资金5万元

2、对先进乡(镇)颁发奖牌和以奖代补资金3万元

3、对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和奖励资金2000元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考核奖励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对纳入考核的指标数据,必须严格规范,严格审核,确保考核指标数据真实可信。先进县(市)、乡(镇)的以奖代补资金可部分用于对本地先进工作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地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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