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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玉溪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玉政发[2001]1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1-13

施行日期:2001-01-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中介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玉溪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商引资代理制,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中介组织或个人作为招商引资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商)签订招商引资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商向国内外推介玉溪市招商引资项目并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制度。

第三条 代理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履约能力;

(三)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业绩,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

(四)熟悉对外招商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代理商的确定程序:

(一)由国内外法人、组织、自然人推荐或者具备条件的中介组织自荐;

(二)市、区县招商局会有关部门对经推荐或者自荐的候选代理商进行初审后,报同级政府审定;

(三)经同级政府审定同意后,授权市、区县招商局与代理商正式签订招商代理合同。

第五条 代理商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了解熟悉玉溪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并积极向国内外进行宣传;

(二)掌握国内外投资商的投资动向,积极向委托方推介市项目,介绍更多的客商到玉溪投资考察、项目洽谈及其他经济交流;

(三)负责提供拟意向投资的客商资料,安排委托方人员与项目投资者的会晤、接洽,并协助处理有关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四)海外代理商每年确保1户以上全球500强企业或跨国公司,2户以上海外中小企业到玉溪进行投资洽谈或商务考察,确保1个以上海外投资商与委托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或合同;

(五)国内代理商每年确保3户以上国内500强企业或市外大型企业集团到玉溪投资洽谈或商务考察,确保2个市外投资者与委托方签投资合作协议或合同;

(六)定期向委托方通报引资信息;

(七)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纠纷。

第六条 代理商享有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玉溪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以及有关招商项目的资料;

(二)有权享受《玉溪市招商引资奖励暂定规定》中明确的引资奖励;

第七条 代理费用的支付。签订代理合同后,委托方支付给海外代理商、国内代理商每户每年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的业务活动费。其中,年初支付50%,年终对积极履行代理合同,并取得明显实绩的,支付其余的50%。

第八条 招商引资代理合同有效期两年,对积极履行招商代理合同并取得明显实绩的代理商,可续签代理合同;对不履行合同或无明显实绩,可提前解除代理关系,扣拨相应的业务活动费。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适用问题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玉溪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中介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玉溪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商引资代理制,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中介组织或个人作为招商引资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商)签订招商引资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商向国内外推介玉溪市招商引资项目并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制度。

第三条 代理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履约能力;

(三)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业绩,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

(四)熟悉对外招商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代理商的确定程序:

(一)由国内外法人、组织、自然人推荐或者具备条件的中介组织自荐;

(二)市、区县招商局会有关部门对经推荐或者自荐的候选代理商进行初审后,报同级政府审定;

(三)经同级政府审定同意后,授权市、区县招商局与代理商正式签订招商代理合同。

第五条 代理商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了解熟悉玉溪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并积极向国内外进行宣传;

(二)掌握国内外投资商的投资动向,积极向委托方推介市项目,介绍更多的客商到玉溪投资考察、项目治谈及其他经济交流;

(三)负责提供拟意向投资的客商资料,安排委托方人员与项目投资者的会晤、接洽,并协助处理有关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四)海外代理商每年确保1户以上全球500强企业或跨国公司,2户以上海外中小企业到玉溪进行投资治谈或商务考察,确保1个以上海外投资商与委托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或合同;

(五)国内代理商每年确保3户以上国内500强企业或市外大型企业集团到玉溪投资洽谈或商务考察,确保2个市外投资者与委托方签投资合作协议或合同;

(六)定期向委托方通报引资信息;

(七)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纠纷。

第六条 代理商享有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玉溪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以及有关招商项目的资料;

(二)有权享爱《玉溪市招商引资奖励暂定规定》中明确的引资奖励;

第七条 代理费用的支付。签订代理合同后,委托方支付给海外代理商、国内代理商每户每年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的业务活动费。其中,年初支付50%,年终对积极履行代理合同,并取得明显实绩的,支付其余的50%。

第八条 招商引资代理合同有效期两年,对积极履行招商代理合同并取得明显实绩的代理商,可续签代理合同;对不履行合同或无明显实绩,可提前解除代理关系,扣拨相应的业务活动费。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适用问题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市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十三日

玉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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