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湘潭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1-07-21

施行日期:2011-07-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湘潭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2002年)、《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南省地震局关于将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湘计投〔2000〕38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严格管理,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抄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省政府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目录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根据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将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抗震设防审批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与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起提交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查验。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查、论证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法采纳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的城乡规划手续时,应征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抗震设防意见,召开城乡规划例会时,应通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对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审查,应根据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审查。

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施工过程中,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抗震设防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要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计和施工等资料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第七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的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类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结论。

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属于省政府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目录的工程,应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机构,要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评价结果报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抗震设防要求,核发《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建设工程各环节的规范操作,确保抗震设防要求在建设工程中落实到位。

第九条 依法应做而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未取得《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及有关审批主管部门应不予审批,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