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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2006年第2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1-10-25

施行日期:2011-10-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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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应试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考生应当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身份,并在考场信息表上签名或者通过现场采像后,方可进入指定考场。

第四条 考生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以及考试的具体起讫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副证所列内容为准。

座位号采取现场确定方式的,以随机分配的座位号为准。

第五条 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内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计算机化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或者纸笔考试开始后12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第六条 考生应当携带必需的文具和考试工具书进入考场。

必需的文具包括: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仅限使用蓝黑色或者蓝色、黑色的墨水、油芯);参加纸笔考试的,还应当携带2B铅笔、橡皮、卷笔刀。

考试工具书仅限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书中不得有除印刷内容以外的任何文字或者标记。

第七条 考生不得携带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入考场,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和任何其他无线通讯、无线网络设备;任何具有文字、图像或者影音信息存储、采集、读取、播放、传输功能的电子产品;书刊、笔记、纸张;计算器。前述物品已经带入考场的,应当主动交监考人员放于指定位置,其中,电子设备电源应当处于关闭状态。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文具和考试工具书,或者启用反作弊设备实施电子信号侦测时,考生应当给予配合。

第九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主证、副证和身份证件放于桌面一角备查。

第十条 考生入座后,应当及时填录考生信息。

实行计算机化考试的,应当输入本人准考证号,登录考试机并确认考生信息。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未登录考试机或者未确认考生信息的,视为缺考。

实行纸笔考试的,应当在试卷、答题卡上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圆珠笔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

考生不得在答题卡非署名处署名或者做特殊标记。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未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的,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发现考试机无法正常登录、考试机考试界面停止响应或者出现硬件故障,以及试卷印刷、分发错误或者答题卡有污皱的,可以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但是,对试题内容有疑问的,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实行计算机化考试的,应当按照考试机考试界面提示,输入答案。

实行纸笔考试的,应当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答案,不得直接在试卷上作答。

第十三条 考试如有计算题,可以调用考试机考试界面提供的计算器,或者使用考场下发的演算草稿纸。

第十四条 考生应试时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不得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二)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

(三)不得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

(四)不得交换试卷、答题卡;

(五)不得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

(六)不得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毁坏考试机及其他考试设备;

(七)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者演算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九)不得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未在规定考场内或者座位上答题,未真实、准确、规范填写(填涂)试卷和答题卡考生信息、答案,因考生原因使试卷、答题卡污损或者使考试机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无法答题、考试时间延误、考试数据丢失、答题卡无法判读或者判读结果失准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考生提前交卷的,应当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并验收试卷、答题卡或者演算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

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把试卷、答题卡或者演算草稿纸正面朝下排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验核并收齐后,有序离开考场。

第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偶发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的,考生应当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十九条 考生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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