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鉴于《合肥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与住宅和城乡建设部新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不相一致,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其予以废止,并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8-06-20
施行日期:2008-06-20
时效性:已失效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鉴于《合肥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与住宅和城乡建设部新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不相一致,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其予以废止,并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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