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普查工作的意见 菏政字〔2003〕1号
为确保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快城市建设步伐,规范城区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的实际,现就城市规划内房地产普查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对单位及居(村)民所有房地产进行全面普查,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对核验无疑义的,加盖“验讫”标识。对符合条件,漏办未办的,依照有关规定,核发证件。对违章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确权发证,并根据有关法规处理。 二、对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居(村)民的房屋,未取得装饰装修许可证,已经进行装饰装修的,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办理证件。对违章装饰装修的,一律不予办理证件。 三、这次普查之后,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装饰装修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遇有国家征用或开发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律不准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违规办证或擅自建设的,依法查处。突击进行违章建设和违章装修的,依法从严处理。 五、市政府与市直部门以前所发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三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