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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管制期间计算问题的意见的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刑书字第332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2-08-21

施行日期:1952-08-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运城镇人民政府司法科:

来信已悉。关于贪污分子被判机关管制的,其管制日期应由何时起算的问题,本院1951年6月23日批复华东分院“对被告在诉讼中死亡的裁判问题,及裁判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之意见”(法院工作通讯第十一期)内载“被告在裁判确定前羁押日数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以为今后应在各该判决内记明按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一日使其明确免得监所方面在计算刑期时有所忽略”。根据以上规定贪污分子被判处管制之日期,应将判决前限制自由之日期按日折抵,不能由判决后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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