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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11号,第6号,第5号,第23号,第20号,第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09-04

施行日期:200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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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7年8月2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9月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苏州市土地监察暂行规定(1995年12月4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二、苏州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1995年12月18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三、苏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7年3月1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四、苏州市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五、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9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六、苏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0年12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七、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2002年10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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