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4月29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5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6月13日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7-06-13
施行日期:2007-06-25
时效性:已失效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4月29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5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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