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司法机关办案监督规定(试行)》的决定(2006年12月19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1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司法机关办案监督规定(试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6-12-21
施行日期:2006-12-21
时效性:已失效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司法机关办案监督规定(试行)》的决定(2006年12月19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1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司法机关办案监督规定(试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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