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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5]10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5-08-01

施行日期:2005-08-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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