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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0)87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0-06-25

施行日期:2000-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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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国函[2000]87号 2000年6月25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宣城地区和县级宣州市设立地级宣城市的请示》(皖政秘[1999]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宣城地区和县级宣州市,设立地级宣城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宣州区。

二、宣城市设立宣州区,以原县级宣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宣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叠蟑中路。

三、宣城市辖原宣城地区的郎溪县、广德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和新设立的宣州区。原宜城地区的县级宁国市由省直辖。  宣城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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