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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石家庄市郊区列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1995)2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95-04-23

施行日期:1995-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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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石家庄市郊区列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1995]2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部:

河北省《关于请批准石家庄市郊区为国家级城郊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的请示》(冀政[1995]28号)和农业部《关于将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列入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序列的请示》(农政发[1995]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石家庄市郊区列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的主题为:城郊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经费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二、河北省要加强对试验区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试验方案,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农业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推广试验成果。

国务院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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